領隊責任研討會後記   馮霄律師

 筆者最近應邀出席香港郊野活動聯會在12月6日舉辦的「領隊權責」會員研討會。當晚約有35人出席,很高興各參加者都踴躍發言,場面非常熱鬧。不少參加者(尤其是旅行隊的領隊)都非常關注領隊在甚麼情況下需要對行友負上刑事或民事的責任。首先,各旅行隊刊登在通訊中的活動,大多已標明路程的難度和時間,甚至若需要攀山越嶺、渡海涉險,亦有寫清楚。但我認為活動如涉及特別危險的路程,宜多些落墨,令打算報名參加活動的行友,早有一些心理準備。另外,很多通訊都註明參加者責任自負,從法律責任角度看,祗是聊備一格,作用不大。反而,我建議在正式起步前,領隊應該派發一份簡章(中英俱備,以便外籍人士看得懂)給各參加者,清楚而詳細寫明行友在活動期間應當遵守領隊的指示,釐清領隊或旅行隊在是次活動中的責任,並要求參加者簽名同意。待集齊所有簽名後,再花些時間講解或提醒行友全段路程中較危險、難度較高的部份,方才正式起步。

 記憶中香港應該沒有案例判決,要求旅行隊或領隊要對受傷或死亡的行友負上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主要是參加者受傷的原因往往是因個人體力不支、狀態不足,甚至沒有量力而為所造成;要追咎是領隊(或旅行隊)的疏忽,建立兩者責任上的因果關係,在法理上是相當困難的。但各領隊切不可掉以輕心,對行程路線要有絕對掌握,尤其是當日天氣情況是否適宜舉行遠足活動。這方面,在在需要領隊的豐富經驗及果斷決定。

 其實,在研討會中,參加者亦提出了其他一些法律問題,如行山時侵犯了私人土地或路權(註:可參見梁守肫先生刊在2001年12月7日信報測量集專欄之「從堵塞鳳凰徑說起」一文),社團註冊的責任,社團與旅行社在活動安排上的分野等等。因篇幅所限,未能盡錄,待有機會再和大家一起討論,以收集思廣益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