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郊野活動的法律知識     呂沛銘

 本文作者最近在西貢區東部長咀遠足時,遇見一群露營者,約有三十人,屬某青年中心的會員。在交談間,發覺他們並不知道在郊野公園內非指定露營地點紮營是違法。長咀是西貢郊野公園內非指定露營地點,他們在該處紮營,且未經漁農處許可,故已觸犯了法例。他們的家長、學校及所屬青年中心,從未向他們提及這項法例,相信對這項法例未認識,故本文作者特寫本文簡述郊野活動者所應認識與郊野活動有關的法例。

 郊野公園是受香港法律第二0八章《郊野公園法例》管制,此法例分為兩部份,首部是法律(Ordinance),次部是規則(Regulations),規則中之第11(3)節說明不准在非指定地點紮營,除非先得漁農處許可;規則第20節復訂定非法紮營者之最高刑罰為罰款二千元及監禁三月。漁農處在各郊野公園內的指定露營地點豎有標誌。政府出版的郊區地圖也有符號顯示這些地點。漁農處復在各郊野公園主要入口示出郊野公園規則,這是一張面積不大且文字又細又密的通告,很少人細心閱讀。

 本文作者憶及約廿年前郊野公園法例訂立的初期,漁農處的督察在郊野公園內發覺非法紮營者,即作口頭警告及命令立即拆營,否則即予檢控。但後來非法紮營者越來越多,漁農處鑒於違例問題嚴重,於是不作首先警告而立即檢控。此外,漁農處也不會隨便批准私人團體在非指定露營區紮營。

 郊野公園則第11(1)節亦說明在郊野公園內舉辦集體活動或比賽,也須先得漁農處許可,這項規定相信很多社團及中心仍未知悉。

 除郊野公園法例外,其他與郊野活動有關的法例尚有以下幾種:

         保護野生生物法例(香港法律170章)
         海岸公園法例(香港法律476章)
         林木及郊野地區法例(香港法律96章)

 公眾禁令法例(香港法律245章,此章法例內容甚廣,其中邊境禁區法例說明未經許可而進入邊境禁區是屬於刑事案件。行友在接近邊境遠足,切勿誤闖禁區。)

         賭博法例(香港法律148章)
         軍火法例(香港法律238章)

 上述法例最後兩種似乎與郊野活動無關係,其實不然。本文作者在郊區常見青少年玩橋牌作為消遣,雖然沒有用現款或籌碼作為賭注,但在公眾地方(包括在渡輪上)賭博便是觸犯賭博法例。此外,防衛軍在郊區演習時,常遺下子彈殼,有些人拾取子彈殼作為玩品收藏,這樣便犯了非法藏有軍火罪。子彈殼雖無爆炸性,但香港法律仍視為軍火,收藏子彈殼若經法庭定罪,便留下刑事案底。一時好玩而陷入法網,招致終身遺憾,真是不值得!

 香港法律書冊可在政府刊物出售處買到,亦可在各大公眾圖書館借閱。愛好郊野活動者,特別是活動領導者,宜閱讀上述與郊野活動有關的法律。

 本文作者不是法律專業,上述僅是本人一些法律淺見,如有不妥,希望法律界人士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