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 後 感      仲小明

 讀98年3月號旅訊,其內有篇《探遊西馬肚諸澗》,文中有一詞曰:《劈藤斬枝》。文後加有編按《劈藤斬枝乃屬損害林木之行為》。郊聯會宣傳愛護林木義不容辭。但寫編按時如能稍作調查則較為妥善。如屬事實,此按一針見血,倘若無事實依據,如能將編按改寫為《行山時請愛護林木,切勿劈藤斬枝》,將結論變為提示,相信更具說服力。使行山者有則改之無則加冕。此僅個人見解,不知然否?

  《劈藤斬枝》劈則用斧,斬則用刀。現時旅行隊或小組在行山時,未知是否仍有人攜帶開山斧、斬柴刀?據筆者多年行山所悉。只見行友攜帶修枝剪,卻從未見帶刀斧者。無此工具則不能劈藤斬枝,因而《乃屬損害林木之行為》自然并不成立。故文中之句只能視為形容詞,形容林木蒙密,穿林艱辛,需剪枝方能通行。相信很多旅行隊在闖林時都會剪枝,只要不斷根傷莖并不影響樹木生長假以時日新枝又發,更盛於前。但行山者非專業人士,以少剪為善,最好不剪。至於形容詞用的是否恰當,則可商討。假如作者當時稍加留意將《劈藤斬枝》改為《撥藤剪枝》或許可避免誤解。作者撰文時難免有筆誤之處,或有用詞不當。編者如能與作者聯繫使其修改,相信可減少筆墨糾紛。如作者無意修改,編者可用稿例有權拒絕刊登。請勿只憑一詞,斷然下評。恐對作者及行友不公,以至蒙受不白之冤,更能使作文者心寒而怯筆。貴會向有文者自負之例,無此按語,相信有關當局亦不會找編者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