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專欄 領隊有責?   健行之友 李維安

 據五月十一日某文字傳媒報道,一名透過報章消息隨隊的行山人士,家人發現失蹤報警,兩日後,民安隊於鎖羅盤(盆)覓得其屍體,警方調查認為事件無可疑,懷疑途中不支昏倒失救致死。報道當中更引述民安隊隊長意見:「行山團的領隊有責任選擇適當的路線予隊員遠足,亦須肩負照顧隊員的責任,不可能隊員遠足期間失蹤也懵然不知。」

 對於旅行隊(即前述的行山團)領隊有責任照顧隊員,筆者絕對贊同;但有責任選擇適當路線予隊員遠足一點,卻認為有商榷餘地,該隊長宜加深對本港旅行隊伍的認識。

 目前一般旅行隊的運作,可區分為「大隊」與「小組」兩種形式,彼此逕渭分明,不可混為一談,市民每因不察其本質上之分別,以致對旅行活動有錯誤觀念,其實兩者分別不在於參加者數量多寡,乃關乎活動性質是否公開。

 行友只要透過傳播媒介,事前得到足夠資料,期間毋須通過任何審核(不包括報名、購票等要求。)便可參加的活動,基本上已可被定性為「大隊」。假如活動不讓大眾參與,只作內部交誼,縱使人數盈千上萬,亦只能視作「小組」,對於後者的消息發布,文匯報旅行版有明文規定不予接受,理念上亦屬正確。兩種活動在職能上並無多大分別,只是處理手法不盡相同。

 「小組」活動,因不涉公開性質,參加人數局限,路線可按整體實力「度身訂造」,易於照顧。「大隊」則不然,行程編排需要事前向外界披露,以招徠接受此路線與速度的行友,如非特殊情況下,不容有所更易與退縮,此亦隊方於旅行活動中所作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