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生態旅遊年     呂沛銘

 98年5月,中國國家旅遊局將1999年定為「生態旅遊年」,「來自各保護區主管部門及有關方面的專家提醒人們:生態旅遊要保護生態,不能破壞生態為代價。」(《星島日報》98年5月26日引述新華社消息)同年10月18日,中國亦於廣西桂林召開的第六屆亞太地區環境與發展年會,簽署了關於環境和資源保護與旅遊業可持續發展的「桂林宣言」,其中一段云:「旅遊業的發展與環保是可以相互支援及相互促進的。健全的法律是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有效保護環境、推動旅遊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星島日報》98年10月19日消息)將「生態」與「旅遊」連上關係,當是出於兩者之間有密切的互相影響。

 這種影響可分為兩方面,一是旅遊業對天然環境的影響。為了拓展旅遊業而開發土地,必然需要闢山、挖土、填地、砍樹、築路等工程,以建造旅館、食肆、購物中心、停車場、甚至纜車、瞭望台等,這些建設當然方便了不少遊客,但卻破壞了天然景色及生態,難怪有些國家為了保護天然環境的本來面目而不惜抑制旅遊業的擴展。

 另一種影響是旅遊業使環境受垃圾污染,這是出於無公德遊人的隨地拋棄垃圾。筆者及其他旅行界人士在本《旅訊》發表過不少有關郊野垃圾的評論,本文不贅述,僅談一些與垃圾有關的數字便可顯示垃圾問題的嚴重。

 據98年10月20日《星島日報》消息,這年1月至9月被檢控亂拋垃圾的人數是8,598,其中重犯者有2,508,幾乎是初犯數目的百分之35,足以反映部份拋垃圾者的劣根性。上述的8,598人是被執法人員發覺亂拋垃圾而被拘控,那些未被發覺而逃過被檢控者,數目無法知悉,但相信遠比被發覺的為多。另據環境保護署資料:98年上半年本港每日平均有15,600公噸垃圾運至垃圾堆填區,其中家庭垃圾佔四成多,約6,500公噸。假設每逢星期日在郊野的遊人所拋棄的垃圾數量相當於上述家庭垃圾的萬分之一,即0.65公噸,每年(52個星期日)便有約34公噸,積10年有340公噸,自七十年代至今已累積逾千噸。當然,這並不準確顯示遺棄在郊野的垃圾數量,但這樣的假設仍可作為對郊野垃圾數量的一種粗略估計。

 上引《星島日報》所述「桂林宣言」另一段云:「各國旅遊業經營者選擇有利於環保的開發和經營模式及旅遊模式,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自覺遵守所到國家與地區的自然資源和環保等方面的法律。」筆者認為「自覺遵守」四字是這宣言的思想重心,蓋若人人皆實踐自覺遵守環保法律,垃圾問題當可迎刃而解。然而,這不過是一種「烏托邦」而已。

 香港回歸後已正式是中國領土,本文執筆時,尚未聞有社團舉辦響應「生態旅遊年」的節目。旅行界若舉辦一些以「生態旅遊」為主題的公開活動,當然是最具應年意義,未知旅行界諸君意見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