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郊 野 活 動 聯 會 章 程 社團名稱:香港郊野活動聯會(簡稱:郊聯會) 通訊地址:荃灣青山道201-207號新青大廈五樓C座
宗 旨:提倡郊野康樂活動,保護自然環境,宣傳如何認識及正確使用郊野資源及其設施;推動各類形式之旅行活動,以及闡揚一切有關郊野之學術及活動技巧;與本港及外地宗旨類同之組織作學術研討及技術交流;為社會各界人士提供諮詢性,資料性,學術性及技術性之協助和服務。
會員類別: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會員定義:凡符合會員資格,按時繳交會費者,均得成為會員。
會員資格:團體會員----凡本港郊野活動組織,贊同本會宗旨,經本會團體會員負責人推薦,遞交填妥之團體入會申請表,並經本會幹事會通過,繳交會費後,得成為團體會員。 會 費:團體會員每年度一百元。
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所繳交之會費、舉辦活動和出版刊物之收入,以及團體或個人所贊助之金額。
經費用途:除作會務與活動之經常費用外,其盈餘皆撥作拓展用途。
會員大會:乃本會最高行政架構,具委任幹事會及罷免幹事會成員(幹事),以及修改會章之權力。會員大會於每屆(二年)最少舉行一次,通常於四月份舉行,每次會議於上次會員大會後二十四個月內舉行,全體會員須於會議日期前七天獲得書面通知開會議程。
會議出席人數: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為全體會員數目三份之一或以上,若不足數目則作流會論,並得於兩週內重新召開會議。若流會,而於重新召開會議時,仍不足法定會員數目者,該次出席之會員得享議決權,以維持會務之進行。
非常性會員大會:經全部會員過半簽名動議召集,得由應屆幹事會召開會員大會,並須於會議日期前七天書面通知開會議程。
幹事會職權:乃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委任之行政及執行架構,具下列職權: 幹事會成員與職能:
投 票 資 格:凡本會會員之入會日期,以幹事會於議決日計算滿十二個月者,均得享投票權。
選舉幹事會成員:團體會員--可提名不超過所屬團體的三位成員。
會 員 退 會:凡會員退會者,須書面通知當屆幹事會主席,待召開幹事會會議討論,經議決後方可作實。而當年度所繳交之會費不予發還。
會 員 責 任:本會如欠下非會員人士的任何債務或責任,均由所有會員負責。
解 散:本會必須於會員大會中,得過半出席會員數目通過方得解散。
解散後資產分配:本會資產於解散後將撥作慈善用途。
會 章 解 釋 權:當屆幹事會具解釋權。
(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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